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,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、监督、服务作用,科学、客观评价全局党建工作和 “两手抓、两手硬”的成效,依据省国资委党委《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党建检查评价办法》,结合我局的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局属各单位党建工作进行年度考核,考核评价主要对象是局属各单位党委、总支(支部)。
第二章 考核机构和工作程序
第三条 工程局成立党建工作考核领导小组,由党委书记任组长,党委副书记、纪委书记、工会主席任副组长,办公室、组织人事部、党委工作部、纪检监察室、工会、团委有关责任人为考核小组成员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工作部,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具体工作。
第四条 考核工作程序
1、每年十二月底前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自评,并将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及自评结果书面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2、考核可到基层单位通过听取汇报、查阅资料、检查指导、综合评分或采取听取各单位书面总结汇报评分等形式。
3、参与考核工作的办公室、组织人事部、党委工作部、纪检监察室、工会、团委分别对对口工作进行初审、核实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同一考核项目,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考核部室,排名第一的考核部室为主要考核部室。
4、考核领导小组结合部室意见,对各单位考核结果予以审定、确认。
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权重
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权重分别为:思想政治工作占10分,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占15分,基层组织建设占15分,党风廉政建设占15分,群团工作占10分,人才队伍建设占15分,企业文化建设占10分,维稳信访工作占10分。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,各项工作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。
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
第六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评价等级,具体为:
优秀: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;
良好:考核得分在75分—90分(不含90分)
合格:考核得分在60分—75分(不含75分)
不合格: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(不含60分)。
第七条 党建工作作为各基层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之一,在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权数为10分,党建工作考核得分75分以上的单位按权重计算计入本单位年度考核总得分(即:党建工作考核得分乘以10%的分数,计入本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总得分),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(不含75分)的单位不按权重计算计入本单位年度考核总得分。
第八条 对党建工作年度考核,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,由局党建领导考核小组予以通报批评,发出整改通知书,责令限期整改。在限期整改内无明显效果或拒不整改的,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给予免职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九条 党建工作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,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,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